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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数字
数字使用应符合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》。
(一)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:
1.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、时刻。如:公元前8世纪、20世纪90年代、1986年10月10日、18时45分30秒等。
2.计数与计量的数值。如正负数、小数、分数、百分比、比例等。
3.代号、代码、序号中的数字。
4.引文标注中的版次、卷次、页码,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,均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(二)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:
1.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。如:一般、星期六、四分五裂、五四运动、八九不离十、第三产业等。
2.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或带“几”字的约数。如:五六吨、十七八岁、一百四五十元、五十几套、一千几百年等。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。
3.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数字,如“七七”事变、“三八”妇女节;对可能产生歧义者,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,如“一·二八”事变、“一二·九”运动。
4.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,但括注公历年份时用阿拉伯数字。
5.序数用汉字数字表示,如“第二十四军”、“第一名”。
(三)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:
1.凡统计数字,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。尾数有多个“0”的整数和5位数以上(含5位数)的数字,以万、亿作单位,如800 000棵写成80万棵,678 036 795写成6.78亿元,不得写成6亿7千8百万元。
2.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。
十二、表格
(一)统计表设计要简明、规范。统计表主要包括表头、行标题、列标题和数字资料四大部分。必要时可在表的下方加上表外附加。
1.表头包括表号、总标题和表中数据单位等。总标题应简明地概括统计表的内容,地域(单位)、时间、事项各要素缺一不可,居中排列。表号排在表头左部,编排以篇为单位,依次排列,如第五篇第二个表,标为“表5-2”。若表中数据是同一计量单位,放在表头右部。若表中各指标计量单位不同,则计量单位放在列标题指标名称后。一份多页表格,应从下页起在表头左部标明“续上表”字样。
2.行标题和列标题安排在表的第一列和第一行,表示数据的类别名称和指标名称。列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用竖线分开,而行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不必用横线隔开。表的左、右两边不封口。
3.表外附加放在表的下方,主要包括资料来源、指标注释和必要的说明。
(二)统计表数据应右对齐,有小数点的以小数点对齐。没有数字的表格单元用“—”表示。数据不足最小单位数,如出现“0.00”时的表格单元用“……”表示。
(三)统计表均须注明资料来源。
十三、图片
(一)图片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规定,无广告色彩。图像真实,主题突出,配置得当,存史价值高。要尽量选用与地区、行业密切相关并能较好地反映地区、行业各时期重大发展变化情况的图片。入志人物图片要严格控制,除确定适当的级别标准外,还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、广泛性及史料价值,切忌过多过滥。
(二)地图以省测绘部门最新公开出版的资料为准,注明比例尺度。
(三)入志图片须配时间、文字说明。
十四、人物
人物部分一般采用传、录、表三种表述形式。入传人物要严格控制,坚持“生不立传”原则,一般1000~3000字。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载入志书相关部分。对影响很大又未达立传标准的人物,在人物录中反映,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。革命烈士、劳动模范、高级官员等,在人物表中反映。
十五、引文
引文应尽量引用原著,少用转引,若系转引,须注明转引出处。引文应忠实原文,不得任意改动,若原文有错,可在错字词后用“[ ]”号括注纠正的字。
十六、注释
凡涉及引文,应注明资料出处。注释应遵守学术规范,要素齐备,便于查找原文。注释的主要格式按照国家标准《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》(GB7714-87)执行。
(一)引用专著的标注形式为:“作者.书名.版次.出版地:出版者,出版年.页码”。例如:“刘少奇.论共产党员的修养.第2版.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62.76”。
(二)引用连续出版物(期刊)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:“作者.论文名称.出版物名称,出版年(期号):页码”。例如:“李四光.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.中国科学,1973(4):400~429”。
(三)引用报纸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:“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.析出文献题名.报名,出版日期(版次)”。例如:“谢希德.创造学习的新思路.人民日报,1998-12-25(10)”。
(四)引用文件资料,应注明发文单位、年度、字号、文号、标题。
(五)引用档案资料,应注明存放该资料的档案馆(室)、全宗号、案卷名、案卷号、页码。
(六)除涉及人名、地名、纪年、简称等项采用括注外,余均采用脚注。当一页有两条以上脚注时,应用“①②③……”排序;同一出处者,合并为一条注。
十七、署名
(一)志书封面署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。
(二)以下署名置于志书“前置图片”之后:
1.编纂委员会成员
2.主编、副主编
3.编辑(总纂)、编务人员
4.审稿人员
(三)以下署名置于附录中或编后记之前:
1.初稿撰写人员(部门)
2.资料提供人员(部门)
(四)书脊、版权页、扉页不署主编姓名。
十八、索引
(一)索引条目要求分类标准统一,名称概念清楚,选取范围适度,忠实主题原意,具有信息价值和检索意义。
(二)市县级志书索引一般应具有目与子目(志书目录未列入部分)索引、大事索引、人名索引、地名索引、图表索引等基本内容。有条件的地区,可编制综合索引。
(三)志书的序言、凡例、目录、注释、编后记等不编制索引;附录一般也不在索引范围。
(四)索引条目一般采用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法排列,以有利于计算机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。以外文字母、阿拉伯数字开头的条目集中排列在最后。 |